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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案入选最高法首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

  11月26日,广东高法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案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7件。选最性案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首批审判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入选,该案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海事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专题指导平等保护。

  争议焦点

  是广东高法否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

  2020年11月21日,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的案入“华某洲”轮(2986总吨)与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加坡籍“某春”轮(27800总吨)在珠江口32#锚地水域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船部分损害,选最性案“某春”轮船载集装箱及货物部分落水。首批审判

  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就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海事所有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依照《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专题指导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广东高法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设立291081特别提款权的案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选最性案

  广州海事局、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华某洲”轮应当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不能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关于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的规定,故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额应当设定为582162特别提款权及相应利息。

  该案争议焦点为“华某洲”轮设立基金的数额是否应当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50%计算。

  裁判理由

  平等保护同一事故当事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责任主体依法对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等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规定:“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华某洲”轮为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的海船,“某春”轮为新加坡籍船舶,事故航次为新加坡至中国广州南沙港。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某春”轮为300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属于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的船舶。故“华某洲”轮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与“某春”轮同样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关于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的规定。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粤72民特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582162特别提款权及利息;申请人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本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利用或者相关领域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多、程序规范特殊等特点。为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涉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多个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本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涉外法律适用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海事审判整体水平。

  第41批指导性案例:

  (1)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实际托运人不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对于填补海商法在借鉴《汉堡规则》的同时未明确区分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责任的制度留白具有积极意义。

  (2)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该案例旨在明确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救助船舶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丰富了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解释原则。

  (3)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的判断标准,对于规范承运人签发提单行为、维护海上货物运输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明确因船舶触碰事故导致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准确解读了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

  (5)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该案例旨在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6)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例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以“法律互惠”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司法实践。

  (7)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明确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适用的准据法,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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